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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阳汽车站内建居民楼班车停路边

华商报 2017-11-27 02:28 大字

日前,有平利县村民反映称,当地一村委会主任作为客运站经营者,在三阳镇客运站内私自建立居民楼出售牟利。对此,该村委会主任表示,所建房屋为搬迁移民合建,他只是统一建房,建房属于综合开发利用并已向产权单位平利县交通局申请。记者走访了解到,两栋楼内居民除一楼外,楼上居民均无产权证,属小产权房,且停车场内停放有私人车辆,涉嫌改变车站性质用途。

村民反映

客运站内建房 班车乱停马路边

11月14日,华商报记者来到平利县三阳镇。据该镇村民黄女士反映,2006年,平利县下发《平利县农村汽车客运站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平利县交通局与三阳镇泗王庙村村委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该村3亩(1998㎡)集体土地以公益性建设用地无偿转让给交通局建设汽车站。随后,交通局以民建公助的形式补助25万元,由该镇兰家垭村村委会主任周克宝建设并经营。2009年,由一栋两层三间门面房、停车场作为配套的三阳镇客运站竣工验收后投入运营。

2013年,经营者周克宝将汽车站剩余空地建成两栋楼,并以一套十几万元不等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当地移民搬迁户,目前已售出20多套,但除了7户有产权证书外,其余20余户房子村民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小产权房。让黄女士疑惑的是,客运站建站时是作为公益性建设用地,且产权属于交通局,作为经营者为何可以开发成房屋出售?其中是否涉及改变车站用途?

华商报记者在黄女士提供的这份《平利县农村汽车客运站管理暂行规定》上看到,按要求客运车辆一律进站经营,旅客进站候车,车辆禁止在集镇街道乱停乱放。然而华商报记者在位于该镇朝阳大道的客运站门前看到,有3辆大巴车停放在马路两侧,不时有居民从车站大门内出入,大门内并无营运班车,但有几辆私家车停放在停车场内。

记者调查

建站时仍为集体用地

交通局并未履行征地手续

既然是公益性建设用地,平利县交通局筹建客运站时,是否已将这块泗王庙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用地?据了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说,只要建设需要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都必须先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

华商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平利县交通局,交通局表示当初建站是由运管所来具体负责。平利县交通局运管所吴姓负责人表示,对于该客运站班车乱停乱放以及其他不规范问题,他们会立即核实并要求整改。但对于该客运站土地性质,吴姓负责人表示,客运站土地性质他不是很清楚,“这个情况可以问一下国土部门。”

随后,华商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泗王庙村委会、三阳镇土管干部,但其均对土地性质语焉不详。

华商报记者在平利县国土局查询,该局土地管理股一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当初修建该客运站时,并未收到交通局提供的用地手续。按照规范程序,建客运站属于国家投资,交通局作为建设主体,项目立审后经用地预审、报批等程序后,向国土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才能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任何建设用地都应该提供相应的手续,但交通局并没有走相应程序。”

经营方回应

为满足搬迁村民住房需求

房屋确属小产权

客运站院内的两栋楼层高分别为4层和2层。11月23日,华商报记者再次来到平利县三阳镇客运站,据其中一户住在3楼的于姓村民介绍,客运站现有居民均是从其他村搬迁到此处,当时周克宝让有意向的购房者联合起来由他来建,“每个单元住在一层的居民才可以办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产权证,一层居民拥有楼上房屋的产权,楼上居民并没有自己的产权,拿到手上的是周克宝与每户村民签订的建房协议。”走访中记者了解到,住在一层以上的居民的确都没有自己的产权证书。

“也就是小产权房,当时周克宝承诺房子会便宜一点,相当于享受了搬迁补助。”据一位徐姓村民介绍,他们都是通过移民搬迁从其他村落户在泗王庙村的。

对此,周克宝表示,当时搬迁过来的村民中,有些家庭人口很多,但按照政策一户只有一个搬迁指标,不能重复享受,为了满足这部分人的住房需求,便用其中7户能够享受搬迁指标村民的名义建了4层,“也就是以这几户的批准书建,其他村民共同出资并享有住房的方式搞的。”他说。

对于所建房屋是否属于小产权房,周克宝并未否认,但他表示,各住户之间都有协议,且每户和他也有建房协议,里面标注了各自享有的权利。

律师说法

综合利用不应改变车站性质用途

据了解,《平利县农村汽车客运站管理暂行规定》曾要求,农村客运站在充分发挥车站各项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按照“以站养站”的原则允许综合利用。

据周克宝介绍,当时车站建成后主要以向停靠的班车收取管理服务费维持运营,每年只有七八千元。2013年,本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的目的,“当时写了一个综合开发的报告交给交通局,交通局批复允许个人建住宅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镇上和泗王庙村负责人员看到这份复函后才给办了相关的手续。”周克宝说。

华商报记者在周克宝提供的复函上看到,交通局允许个人建住宅的同时,要求综合利用要有利于车站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发展;保证留足站内停车场并不得占用;站内人车分流,无关人员和非进站参营车辆不得占用。

11月23日,华商报记者在客运站内看到,客运班车已按规定停放在了停车场,但停车场上还修建有一处花坛,并仍有私家车停放在场内。华商报记者在一份周克宝与此处居民签订的建房合同上看到,居民如需在停车场地长期停放车辆,需按照车辆大小等标准缴纳100-1000元的停车费。而这一约定明显与交通局复函中的要求相违背。对此,华商报记者致电平利县交通局运管所,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对于此事,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邓建军律师表示,客运站建设之初是作为公益性建设用地进行转让的,所以应该严格保证用地性质的公益性,用地方不得改变土地性质或私自进行土地的转让买卖,地上附着物等可以自由转让买卖,但受让方仍不能改变该土地用途的公益性质,“不管是建客运站还是建住宅,之前都应该先履行国有用地手续。此外,综合开发利用的前提是要保证客运站各项服务功能,而客运站内收取其他车辆停车费这一点明显改变了车站用途,因此作为产权方的平利县交通局有责任进行管理和监督,甚至有权依法收回。”华商报记者 王斌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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