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案

西部法制报 2020-03-05 00:44 大字

2019年7月25日,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接举报称,辖区有人收购卷烟。随后,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汉滨分局民警,在某小区门口抓获嫌疑人陈某某,并从其携带的纸箱和编织袋内查获其收购来的卷烟。执法人员又在陈某某儿子的家中,查获共计21个品牌645条卷烟。

经询问,陈某某交代其私家车内还放有卷烟。执法人员立即对陈某某的车辆进行检查,共发现3个品牌450条卷烟,均系陈某某私自收购并用于倒卖的卷烟。执法人员在陈某某的微信中,发现大量交易记录。

经调查,陈某某为持证卷烟零售户,涉案卷烟中的39条卷烟是其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其余均是从汉滨区各商店所收购。陈某某将购进的卷烟转卖给他人,曾一次性销售卷烟50条获利8000元。陈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没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其一次性销售50条以上卷烟的行为构成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

案件定性: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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