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作案723起 涉案金额180余万元 “2·18”电信诈骗案一审宣判

华商报 2019-12-15 01:06 大字

近日,由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18”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审宣判。

12月10日至12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在陕西省汉中市西安市安康市和贵州省德江县四地,对被告人李太金、黄加雄等47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特大案件作出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太金、黄加雄等人以办理广州强邦化妆品有限公司“姬佩诗”牌化妆品营业执照名义,建立非法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2900元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该传销组织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老总五个层级,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47人。为维持该传销团伙的生活及运转费用,团伙成员通过微信交友软件,虚构自己为单身女性,以谈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继而编造事由索取钱财。截至案发,该团伙共作案723起,诈骗金额共计180余万元,723名被害人遍及全国多地。

2019年7月24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工作,完成了该案审查起诉工作,并将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团伙老总”李太金追诉归案,依法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将该案4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9月24日至10月31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在案发地陕西省的汉中市、西安市、安康市和贵州省的德江县开庭审理。在审理期间,47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均被采纳,其中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一的被告人李太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另一名首要分子、被告人黄加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他4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八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的3名被告人,以及犯罪情节较轻的1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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