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摘录

安康日报 2019-02-01 07:18 大字

第七条 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市区及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统一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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