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摘录
第七条 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市区及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统一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新闻推荐
本报讯(通讯员保长虎)1月17日,2019年全省林业工作会在西安召开,安康市作为生态脱贫工作唯一典型在大会进行交流。安康市分别...
安康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康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