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本报讯(实习记者 郑运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安康市近日印发《安康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救助供养标准根据省政府定期公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安康市实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不低于全省最低限定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等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对符合规定标准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实施方案》明确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保障措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将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的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市及各县区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运转费用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县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给予补助。加强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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