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两男子因“二次酒驾”被汉滨交警大队拘留

阳光报 2018-09-12 01:08 大字

阳光讯(记者 李孝华 通讯员 唐波)9月6日,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依法对两名“二次酒驾”的违法驾驶人执行拘留。

8月20日20时许,张某驾驶陕GU***1小型普通客车,由安康城区驶往高新区,行至大桥路时,遇执勤交警检查,经酒精呼气检测,张某体内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值为78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调查,张某于2017年4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北中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无独有偶。9月3日19时许,柯某酒后驾驶陕GM***3二轮摩托车,由安康城区驶往江北,行至大桥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柯某体内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值为66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公安网查询及本人供述,柯某于2018年3月11日在山西省太原市被交警部门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目前,张某、柯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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