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维护秦岭生态安全 ——《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之规划篇

安康日报 2018-08-16 09:04 大字

[摘要]——《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之规划篇

姜 波

8月8日《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5)》(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印发实施。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以人为本、成果共享,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保护原则,提出了规划保护范围。

《条例》阐明安康市在秦岭生态保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主要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项目以及保障措施,是中长期安康市秦岭生态建设的行动准则与指南。《条例》提出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秦岭地区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全面改善规划区生态环境质量,维护安康、陕西乃至国家生态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提出了2025年远期目标。

为做好秦岭保护,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安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法规规划,《条例》将安康市秦岭地区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三)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四)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推进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长防林建设。(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三)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安康市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海拔1500米以下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在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重点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林特产品精加工业,发展以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森林公园为基础的生态旅游。同时对秦岭地区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保障秦岭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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