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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区域不得燃放 限放区域限时燃放 《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开始施行

安康日报 2018-02-02 09:10 大字

本报讯安康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于2月1日开始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医疗机构、学校、市区及县城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交通枢纽等10类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公告。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对烟花爆竹销售等方面也做了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和地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在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区域和地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宴席服务的经营者,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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