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自10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通讯员 王锡松)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安康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505元;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年3015元提高到3470元。新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文件要求,各县区要将新的保障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配足配套城乡低保资金,认真组织好提标后的资金发放和补发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据了解,安康市自2015年以来已连续三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至2017年第三季度,安康市2017年度农村低保保障人数117321人,支出资金32043.76万元;城市低保保障人数29061人,支出资金1017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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