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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颁布 《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康日报 2017-10-11 09:00 大字

[摘要]《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通讯员 王庆存) 9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康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颁布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传统民俗,在带来一定氛围的同时,也带来了噪声扰民、大气污染、火灾和伤人事故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市区周边、街道、小区出现不分情形、不分时段、无节制地燃放烟花爆竹情况,严重干扰了市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遭到了大多数市民的强烈反对,市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建议和意见。面对城乡建设与管理和环境保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一部贴近实际、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和管理。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制定该《条例》列入2016年度立法计划。经过起草、调研、论证等环节,《条例》先后经过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于2017年7月19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及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安康市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目标,落实“走民生为本的循环发展之路,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发展战略,立足安康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通过刚性立法有力地回应了市民对安宁秩序和绿色发展的需求。《条例》共二十五条,以禁止与限制、统一规定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整体架构,对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有关职责、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时间、销售管理、允许燃放品种管理、大型焰火燃放管理、燃放清理、禁止燃放行为、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禁放、限放区域的饭店、酒店、宾馆、农家乐等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燃放行为的劝阻和报告义务,并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就特定事项制定村民公约,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目的。

《条例》的诞生成为安康市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座重要里程碑,将对推进安康市依法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切实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公众健康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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