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伤人被处罚 法院调解促复产
本报讯(张杰金 林旭)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安康市某电梯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不服被告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安康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经过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自愿将6万元罚款变更为3.5万元,原告电梯公司当庭缴清了罚款,并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2019年6月23日,原告电梯公司在对岚皋县某商场的自动扶梯进行维修时,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一名顾客掉入电梯机仓受伤,多根肋骨骨折。被告市场监管局随后对该起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原告电梯公司因内部管理混乱,在行政调查举证期内未向市场监管局提交证据。2019年9月29日,市场监管局对原告电梯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安康市市场监管局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原告电梯公司不服,遂诉至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电梯公司承认被告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岚市监处字2019)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及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一名乘客跌落下机仓受伤”的违法行为基本属实,但由于公司原本已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如今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企业停工、资金短缺,故请求被告市场监管局、被告安康市市场监管局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幅度内减免罚款金额。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法院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序开展复工复产和省法院关于开展纵向有进步、横向有进位“双进”专项工作要求,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及时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以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被告市场监管局鉴于原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承认违法事实的态度诚恳,综合考虑企业现阶段面临的实际困难,本着惩戒教育与帮扶并重的原则,决定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幅度内降低了罚款数额。原告电梯公司对法院主持调解表示衷心感谢,自愿当庭缴纳了罚款,并书面承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实施作业,保证施工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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