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中的法与情 安康市岚皋县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小记
本报记者陈洪钧通讯员刘小杞
对于伴侣来说,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对于父母来说,关心是最好的孝道;对于子女来说,家庭和睦是最好的成长环境;对于从事家事审判的人民法官来说,妥善处理好每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就是对当事人最大的负责。近年来,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结合新民风建设,将“诚、孝、俭、勤、和”有机融入到家事审判中,根据新情况采取新举措,积极预防和化解家事纠纷。
当家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走进岚皋县法院那一刻,该院法官已经为其准备好了《致家事纠纷当事人》《家事纠纷范围》《家事纠纷诉讼指引》《家事纠纷调判流程》《离婚案件举证指南》《继承、析产纠纷案件举证指南》等资料,并详细耐心为其进行解答。无论是夫妻矛盾、婆媳纠纷还是父子隔阂,法官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情感状态,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公正处理。
2019年5月,年近六旬的操某某来到岚皋县法院起诉离婚,办案法官了解到操某某的丈夫彭某某有悔改之意,且二人结婚38年、婚后感情稳定,便耐心安抚操某某的情绪,并对彭某某的恶习提出批评,最终促成二人和好。
该院法官在办理每一起家事纠纷案件时,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做到主动调解、尽量调解和全程调解,以达到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每一起案件都不判决离婚,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郭某军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经常对妻子邓某红打骂侮辱,邓某红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官鉴于当时二人两个女儿年幼,耐心调解,努力促成夫妻和好,遂判决不予离婚。然而,郭某军旧习不改,双方持续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之后,在邓某红第三次起诉时,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该院设立了少年家事审判庭、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妇女之家,就是为了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在调解室内,墙壁上悬挂着“家和万事兴”“和为美”等标语;圆桌上,摆放着“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儿子”“女儿”的桌牌,代替了被告、原告等法律称谓,温馨的环境,帮助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在这里,法官循循善诱,与当事人说说家长里短,给他们讲解法律,进行教育并加以引导,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该院将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调整到家事审判岗位上,不断加强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采取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积极与民政、妇联、社保等部门协作配合,发挥好“无讼新村”作用;聘请镇村乡贤参与到家事审判调解中,高效及时地办理好每一起家事纠纷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2018年5月2日,岚皋县法院受理了因抚恤金分割引起的纠纷案件,法官经过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原、被告兄妹两人关系和好。该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培的父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获得赔偿金60余万元。其家族决定,除去债务及安葬费后,将剩余的40余万元全部归于王某培名下,不让王某某与其母亲谢某芳经手,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相应份额赔偿金。
办案法官考虑到王某某系未成年人,王某培未婚且花钱大手大脚,当事人之间系亲情关系,如果能调解成功,更有利于促成这个家庭的和睦稳定,于是当即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法官调解过程中,谢某芳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自己的相应份额,只想照顾好两个子女。法官释法说理,反复调解,最终促成兄妹二人达成协议,王某培同意分配给王某某15万元。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家庭的和谐。在家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积极探索情、理、法“三位一体”模式,体现人性化司法温情,使当事人在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达到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提高群众满意度与幸福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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