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关注 沐浴在幸福阳光里
3月4日,袁万琴和同村的姐妹手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股权证,心里很踏实。
本报记者秦华文/图
3月,春暖花开的时节,妇女们迎来属于自己的节日。
3月4日,安康市岚皋县民主镇国庆村的村民袁万琴,手捧着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说:“为了保护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专门出台文件,这下我们心里踏实了。”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近年来,陕西省各级妇联组织以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和关注妇女的需求和权益,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妇女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让每个妇女都沐浴在幸福的阳光里。
靶向发力
当好妇女“娘家人”
家庭暴力,让原本和谐、美满、幸福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受害妇女身心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多年来,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妇女构筑了抗家暴的盾牌。
陕西省陶某某(女)与申某某结婚后,经常被申某某打骂,曾经3天内被申某某殴打4次。陶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立案受理后的第二天,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该裁定书明确规定,禁止被告申某某对原告陶某某及家人进行殴打、辱骂,同时不得骚扰原告陶某某及子女的正常生产、生活。如果申某某违反了人身保护令,法院将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记者从该案承办法官处获悉,申某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未再出现家暴情形,目前夫妻二人已重归于好。
据了解,自2010年起,陕西省21个基层法院开始试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截至目前,陕西各级人民法院共发出了20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预防了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长期以来,作为广大妇女群众的“娘家人”,陕西省各级妇联组织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通过各种载体和阵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反家庭暴力工作。省妇联先后两次与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将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纳入基层公安机关和110受理范围;推动省高院在21个基层法院试点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3月1日,省妇联召开座谈会,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省妇联还建立健全五级信访网络,指导县以上妇联全部开通12338维权服务热线,各地建成家暴投诉站、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合议庭、红雨伞庇护所等各类妇女儿童维权服务机构2602个,创建“妇女儿童维权示范岗”215个,招募近1.5万名维权志愿者,发展女性人民陪审员1612名,覆盖全省的反家暴维权网络已基本形成。
出台意见
确保农村妇女权益不挂“空挡”
从汉中嫁到安康市岚皋县民主镇国庆村的袁万琴,2017年8月领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8年10月领到了安康市岚皋县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我现在有土地经营权,有股权,腰板硬了,心情也好了,到今年年底还可以分红194.9元,感谢党和政府这样维护我们妇女的权益。”袁万琴开心地说。
省妇联副主席林海君说:“省妇联在农村调研时,发现有些地方村规民约不合理不合法,一些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异、丧偶等妇女群体权益无法保障,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林海君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举措,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保农村妇女权益不挂“空挡”,直接关系到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妇女权益,有利于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待遇,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为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省妇联积极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座谈、实地入户抽查等形式开展调研,形成了《陕西省妇联维护农村妇女集体成员权益的调研报告》并提交全国妇联。同时,省妇联与省农业农村厅对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切实保证已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同股同权、按股分红”。
林海君说,为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全省各级妇联组织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收集、反映妇女群众的意愿、诉求及建议,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和助手,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保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参政议政
给每个妇女人生出彩的机会
3月的汉中市勉县阜川镇小河庙村,连片的茶园一眼望不到头。去年被选举为村委会主任的鲁琼,正忙着联系茶商。鲁琼说:“清明时节采茶忙。眼看清明节就到了,希望今年的‘清明茶’能卖个好价钱。”在鲁琼的带领下,小河庙村成立了小河庙云雾香芽茶叶发展专业合作社,拥有茶园2700余亩,同时辐射带动周边发展茶园1万余亩,茶叶已成为小河庙村的主要产业。同时,合作社与贫困户签订协议,回收鲜叶,帮助贫困户年户均增收3000余元。
“从萌生参选的想法到担任村委会主任,我是逐步得到村民认可的。”鲁琼笑着告诉记者。
常言道,妇女能顶半边天。参选参政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近年来,陕西省各级妇联组织强化措施方法,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陕西省妇女进村“两委”工作。在选人标准上,坚持标准选人和事业选人导向,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对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实需求,突出“三有三带”,即有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能带来希望;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能带领发展;有良好品行和公道之心,能带出和谐。
2018年陕西省农村妇女进村“两委”工作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7028个行政村进行了村“两委”换届,共选举产生女村党支部书记734名、女村委会主任476名。全省96.5%的村“两委”班子里有女性成员,88.1%的村级妇联组织负责人进入了村“两委”班子。
链接
这些法规呵护姐妹们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此法进行了修正。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进入了法制化新阶段,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有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证。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规定了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99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正式施行,这是一部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的法规。
2002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2016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法律条文形式固定下来。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条文对女性平等就业提供了保障。
2010年10月颁布实施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明确规定了村民代表中女性比例等内容。
2012年4月28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明确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特别强调要“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系统规定,为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力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2018年1月1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平衡保护了债权人一方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秦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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