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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的“黑名单”

汉江晨刊 2017-10-31 01:07 大字

在现实生活中,假借他人之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并不少见。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虚报冒领贪污公款、招摇撞骗等等。这不,冒名借款也出现了,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办案故事——飞来的“黑名单”。

今年5月,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的杨某到银行办理借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其在岚皋县某银行有借款8万元逾期未还,已被纳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不能再借款了。杨某大吃一惊:我自2007年到新疆服兵役以来,因和家人多次发生过不愉快的事情,很少回家,哪里有什么借款?为弄个明白,杨某回到老家岚皋。原来,早在2009年,也就是杨某服兵役两年后,杨某的父亲以杨某为借款人借过8万元,而且至今未还。因杨某的父亲常年外出务工,无法取得联系,杨某与银行几经交涉未果,一气之下,诉至法庭:请求确认借款合同不成立,并判令被告限期消除原告不良信用记录。

法院受理后,被告申请追加原告之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辩称:原告与第三人系父子关系,为同一家庭成员,第三人持原告身份证件及个人印章,到银行借款,是受原告之委托,第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成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时,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3日,本案第三人持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原告个人印章,以原告为借款人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8万元,借期3年,借款用途为建房。合同签订当日,第三人即用该借款清偿其个人在该银行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5万余元,剩余现金一笔取走。3年借期届满后,第三人又以原告为借款人,与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展期一年。期间,被告多次向第三人催收借款,第三人一直未还。今年5月,原告在新疆某银行查询个人征信记录时,其早已被纳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至此,本案事实已全部清楚。

要处理好这个案件,有3个焦点问题需要释明:

一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条件。本案中,原告既未到签订合同现场,又无有效授权委托,被告仅凭身份证件及个人印章发放借款,既违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原则,也违反金融机构借款程序规则。故原被告之间不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二是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表见代理本是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本无代理权,但代理人的行为表象,能够使他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而具有代理权。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检查过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个人印章的原物,也没有证据证实,此前原被告之间有过以与本案相同或相类似的方式,签订过借款合同。同时,该借款名为建房,实为第三人清偿个人欠款。所以,第三人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不构成表见代理。

三是被告是否应当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经核查,相关信息确有错误的,信息提供者应当予以更正。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不成立,实际借款人为第三人,被告为不良信用记录信息的提供者,故有责任将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消除。

本案经多次调解未果,遂依法判决:1、确认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不成立。2、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个小小的借款案件,却暴露出诸多社会问题。首先是社会诚信的缺失。如果杨某的父亲讲诚信,就不会以儿子之名去借款,如果父亲讲信用,按期还款,就不会父子对簿公堂。其次是社会规矩意识的淡化。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银行能够严格审查,依法依规办事,就不会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诚信乃安身立命之本,我们每一个人只有讲诚信,守法度,我们的生活才会越来越美好,我们的社会才会越来越和谐,我们伟大的中国梦才会最终得以实现。(作者系岚皋县人民法院院长)

□ 刘染华

法院院长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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