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俭等35名农民工申请追偿劳动报酬执行案(指导案例三)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胡某俭等35名农民工(其中胡某俭等8名农民工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为陈某某承包的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砖厂)务工,因陈某某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砖厂被汉阴县安监局强制责令整改,停止生产。砖厂停业后,陈某某拒发工资。
胡某俭等人申请劳动仲裁,汉阴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裁决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与陈某某连带支付胡某俭等35人工资共计336284元。
执行过程
该砖厂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胡某俭等35名农民工于2017年1月4日向汉阴县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后,汉阴法院将30多万块成品砖进行变卖获款85000元,并拘留了该厂法定代表人钟某某,钟某某的亲戚以自己经营的酒店作担保,承诺在2月20日前将剩余的工资欠款全部交清,后仅凑了90000元,无法付完民工工资。执行中,执行法官出面联系有资质的承包人吴某某承包该砖厂,吴某某先行垫付了执行余款161874.93元,折抵承包砖厂的承包费。
本案砖厂在银行有巨额贷款并在安康中院执行中。汉阴法院请求中院暂缓拍卖砖厂,由新的承包人继续承包以解决民工工资问题。中院知情后,给行使追偿权的担保公司做工作与砖厂和解,促进生产经营以解决还贷问题。担保公司接受了中院执行法官的意见,与新的承包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院还指示汉阴法院将拍卖的砖坯款优先支付贫困农民工的工资并做好其他民工工作,汉阴法院遵照执行后,还给新承包人做工作继续雇佣38名贫困农民工。至此,35名农民工 336284元工资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具有扶贫执行典型意义的亮点案件。汉阴法院执行法官在本案执行中,积极作为,能动司法,既为农民工执行回了全额拖欠工资,使8名贫困户当年脱贫,还为被执行人砖厂找到了“婆家”,将一个倒闭的工厂救活。“授人以鱼,莫若授人以渔”,贫困户拿到拖欠的工资固然重要,但如果有一份固定的工资收入,脱贫致富指日可待,所以汉阴法院给新承包人做工作继续雇佣这8名贫困户务工,使往后的日子也有了保障。汉阴法院对涉贫案件,一律实行执行快车道,让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帮扶,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确保了“执行攻坚有力度,保障权益有速度,高效为民有温度”, 这也是“扶贫执行”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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