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实提供密切接触人员信息 安康两名新冠肺炎患者被提起公诉
本报讯(记者张松)据中国检察网消息,安康市白河县李某甲、李某乙(李某甲之女)两名新冠肺炎患者不如实提供密切接触人员信息,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李某乙与史某某由武汉市乘火车至十堰市,由亲友驾车接回安康白河县某镇家中。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白河县委、县政府于1月22日,成立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机构,同日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1月23日,该村党支部书记杨某某摸排确定李某乙系武汉返乡人员,即上报镇政府。1月24日9时许,杨某某按照镇政府安排,通过电话告知李某甲,武汉返乡人员要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要求。李某甲及家人仍于1月24日(农历2019年腊月三十)中午邀请30名亲属在家中聚餐。
2020年2月2日,李某甲出现发烧症状,2月3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当日白河县疾病控制中心依法先后对李某甲、李某乙展开流行病学调查,李某甲、李某乙均以病情诊断不一定准确等为由,只提供了家庭成员3人外密切接触者7人。白河县疾病控制中心依法向该镇政府发出第19号防控指导意见书(涉及9人,含李某乙及其母王某某)。2月4日李某甲、李某乙二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王某某亦确诊新冠肺炎),白河县疾病控制中心再次对李某乙展开流行病学调查,2月5日李某乙提供密切接触人员有李某丙和李某某两家共8人,未说明全部人员的姓名。县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摸排等方式确定其他密切接触人员,于2月5日依法向该镇政府发出第21号防控指导意见书(涉及58人,较19号防控指导意见书中新增51人)。同日白河县新冠肺炎指挥部发出关于加强某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6号)。县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在镇村等单位配合下,继续调查二被告人及有关人员的密切接触人员,于2月7日依法向镇政府发出第29号防控指导意见书(涉及95人,较21号防控指导意见书中新增38人)。二被告人不及时提供的密切接触人员有34人。该镇有103人是二被告人及家庭成员的密切接触人员,未成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乙在武汉市暴发新冠肺炎疫情时返家,未做好相应防控工作。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白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听镇村要求仍组织聚餐,造成密切接触人员增多。当李某甲、李某乙先后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后,面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法调查,不及时、不如实提供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因造成隔离多人,且造成防控隔离工作受阻,使该镇疫情防控上升封闭管理,属有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各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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