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不服一审判决 安康法检两院院长下基层审案
近日,原审被告人石某某、莫某某、王某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在白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葛迪担任审判长。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万兴出庭支持公诉。
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莫某某、王某等人纠集在一起,采用随意殴打他人等暴力手段,在白河县城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致1人轻伤,14人不同程度受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且其犯罪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恶势力”特征,根据犯罪事实、自首及赔偿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某某、莫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中,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石某某、莫某某、王某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恶势力犯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石某某、王某的量刑适当,建议依法维持原判,鉴于被告人莫某某在羁押期间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建议法庭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依法做出判决。
庭审中,审判长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等环节,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环环相扣、规范有序、层次分明。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华商报记者 张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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