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出台《干部召回管理办法》力促干部作风转变
阳光讯(记者 向博 通讯员 王慧丽 石磊 郭佳林)2月27日,记者从白河县了解到,该县出台了《干部召回管理办法》,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慢虚”等问题,推动全县上下形成比学赶超、奋勇争先、凝心聚力、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
明确召回标准。根据《公务员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县推进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出现“服务意识欠缺、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突发事件的紧要关头,不听调遣、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等12种情形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召回程序分提出建议——受理建议--研究决定--组织谈话--召回通知5个步骤,既考虑工作需要,又保障召回干部的知情权。
严格召回管理。对召回干部采取集中教育、实践锻炼、综合考核、组织调整与处理等四项措施进行管理。围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廉洁从政等方面的内容,对召回干部进行5-10天的集中教育培训,引导他们找到自身的"系统缺陷"和"过期软件",帮助其转变思想认识,强化宗旨意识。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将召回干部安排到脱贫攻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基层一线进行实践锻炼或返回原单位试用,时间为3个月左右,并进行跟踪了解和综合考核。组织人社部门根据被召回管理干部的现实表现、综合考核等情况,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进行处理。
强化结果运用。干部被召回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被召回2次的,第二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对被召回管理的干部,当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人均奖金的一半。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降职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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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白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