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转为借款 同学反目对簿公堂
□ 张军
白河县中厂镇村民吴某,一家四口,原靠几分薄梯田维持生计。后随村镇青壮年一起出门打工,长期在河北省从事建筑业。因其聪明勤快,几年下来就从工地小工成长为包工头,独立揽工。2014年,该吴与同乡陆某签订《主体承包合同》,分包到一项建筑工程,两人的同学贺某见工程利润可观,也想合伙投资挣点钱。该吴也希望多个帮手,两人随即一拍即合,愉快地签下《投资协议》,贺某出资4.8万元后,该吴便开始积极筹措设备和材料,并召集6个村民共赴河北,工程开工。当一切进展顺利时,该吴眼见工程利润唾手可得,就不愿意让贺某分钱了。于是,他对贺某说他的出资算作借款,而贺某因没有参与工程,不知就里也就同意了。这样,该吴给贺某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借到现金4.8万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陆某的主体工程被突然叫停,该吴分包到的工程不得不停工等待。小本经营的他哪里能扛过时间的消耗,请来的6个工人不久就散了,该吴只得将工程设备材料保管在工地,只身撤退回家,至今工程也没有重新开工,损失自然不小。
想必大家也听出来了,现在该吴很后悔,后悔把贺某的投资变成借款;同样贺某很庆幸,保住了本钱。
贺某经过一两年的催要借款,万不得已将该吴诉至法院。
当法官助理把案卷交给我时,呈现在我面前的是:《主体承包合同》、《投资协议》、《借条》3份证据材料。根据诉辩主张,我将法庭调查焦点确定为:贺某与吴某是否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在法庭上,经过一轮举证质证,双方争议发生的来龙去脉便清楚地展现出来。但吴某依然不同意调解,于是我们当庭宣判:由被告偿还原告4.8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通过本案,我有几点心得。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及时。白河县法院今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超过300件,占民商事案件三成多,而且连续3年高发。我院按照新的解释审理的1000多件案件,就像及时雨清润在白河县民间,规范引导着民间借贷行为。二、随着法院信息化运用水平的提高,基层法院对高发的案件类型应做更加深入的调研和宣传,中、高级法院对高发的案件在本地区的统一裁判工作也有待加强。三、白河县人民在“三苦”精神的引领下,脱贫意愿强烈,但金融支持政策供给不足,如果被告依据《主体承包合同》、《投资协议》就能贷到四五万元政策性支持,农民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将激发出强大的生产力。四、公民的维权意识在提高,而诉讼能力严重不足。虽然公民在商事活动中普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维护权利,但在诉讼中却抱有严重偏执意见,对不利于自己的举证责任一并抵制。所以我认为,应加大普法教育和诉前调解工作。
(作者系白河县人民法院院长)
法院院长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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