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 统一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本报讯(阿坝中院 记者 夏姆)12月30日下午,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
会上,该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试点工作要求进行了说明;并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时,宣布了《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自2020年1月1日起(含当日)发生的且由小金县人民法院、若尔盖县人民法院、茂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真正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同命不同价”现象将成为历史。
据了解,试点工作的开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是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将减少人身损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具有很大的普惠价值,亦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城乡融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治理目标,缩小城乡二元化差别,实现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红利,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交管局、州银保监分局、州卫健委、州医院、州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代表以及阿坝日报社、州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州法院各庭室负责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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