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中伤亡家庭再生育相关规定拟废止 新规已涵盖照顾再生育全部情形
●2014年“单独两孩”政策在全国实施
●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在全国实施
●2016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月28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废止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在对废止案(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随着2014年“单独两孩”政策和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在全国实施,尤其是2016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已涵盖了《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照顾再生育的全部情形,建议废止该《决定》。
为帮助“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8年7月25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决定》;“4·20”芦山强烈地震发生后,又出台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4·20”芦山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政策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决定》适用于芦山地震灾区。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在进行说明时表示,《决定》的实行,解决了全省地震灾害中有成员伤亡且符合再生育条件家庭再生育服务工作的政策适用问题,持续推进了地震灾区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全程服务工作。截至2015年底,汶川、芦山地震再生育家庭已出生婴儿3544名。地震灾区再生育服务工作不仅受到了灾区群众的普遍欢迎和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
随着“单独两孩”政策和“全面两孩”政策在全国实施,尤其是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同时,《条例》还取消了生育间隔期。《条例》的规定涵盖了《决定》照顾再生育的全部情形,《决定》已无单独存在必要。
(四川日报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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