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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从“信访”到“信服”

达州日报 2017-11-17 09:09 大字

“你们为什么还不把张某华抓起来?要不是他,我也不会骨折住院。你们这是在纵容和包庇犯罪分子!如果今天不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全家就在你们检察院住下来了。”2009年的一天,原达县五四乡村民何某明带着儿子、儿媳和年近90岁的老父亲,再次来到达县人民检察院上访。面对他的“胡搅蛮缠”,当时在达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检察官刘文武不得不放下手上的工作,继续给他做起了解释和普法工作。

事情的缘由还要从2008年说起。何某明当时在五四乡一处工地干活,10月的一个晚上,喝了三台酒的何某明偏偏倒倒地回工棚休息。这时,和他关系很好的同乡工友张某华正在一旁干活,见何某明打着手电筒回来,便想借他的手电筒使用。何某明不同意,两人开玩笑地“骂”了几句后,又互相“抢”起了手电筒。哪知一个不慎,何某明摔倒在工棚内一块石头与凉床之间的缝隙处,导致其左边第五肋骨骨折,并造成气胸,经鉴定为轻伤。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以张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向达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达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对该案件进行研究后认为:何某明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其受伤也是在争夺手电筒过程中发生的。但是张某华是否有伤害的故意并没有查清,伤情鉴定意见仅仅反映了受伤的程度,对伤的形成未作结论。于是,他们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侦查提纲》。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对张某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捕。为慎重起见,达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更换了承办检察官重新仔细审查全案,并多次组织讨论,最后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得知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何某明一家炸开了锅。由于文化程度低,对于法律更是一无所知,何某明和家人便开始频繁到市县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上访。上访期间,他多次滞留在办公场地,纠缠办案人员,严重影响了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在20余次的上访过程中,检察干警面对这个“老熟人”始终耐心细致摆事实、讲证据,苦口婆心释法律、说道理。最终,何某明及家人对检察院依法办案的做法给予了理解。

案件虽然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是何某明垫支的住院费用还没有着落,他和张某华、工地老板私下也一直没能达成协议。得知这一情况后,达县人民检察院多次组织三方协调,促使达成共识:张某华对何某明受伤的形成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何某明是在工地上班时受伤,工地老板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何某明酒后与人发生纠纷,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经三方协商,张某华自愿赔偿何某明4000元,工地老板则拿出7500元给何某明作医疗费。

在协调过程中,检察官刘文武发现何某明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由于伤后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家中失去了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其父亲年老体弱多病,弟弟、弟媳又在汶川大地震中去世,留下其两个子女也靠他抚养。鉴于何某明家庭实际情况,达县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给予何某明生活困难补助15000元,让其缓解了当时的困难。

一丝不苟办案,耐心细致释法,真情实意解难,使何某明最终由“信访”变为“信服”。何某明最后一次来到达县人民检察院,这次他不是来上访,而是专程来感谢案件承办人的。他深深地鞠了一躬:“你们办案,我心服口服!感谢你们的帮助!”

□陈军 本报记者 龚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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