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获2尾石爬子 4人被责令巡河值守
本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实习生 高铭
为修缮寺庙厨房,松潘县某寺主持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组织多名村民盗伐国有林木,最终获刑2年;在禁渔期电获石爬鮡鱼2尾被抓现行,4名捕鱼人终成护鱼人,在6个月缓刑考验期内进行每月一次巡河值守……时值“6·5世界环境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6-2019年四川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环境资源审判2019年度典型案例。记者梳理9起典型案例时发现,此次入选的典型案例覆盖污染环境、非法买卖野生动植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盗伐林木等多个类型,在法律适用和社会指引上都提供了生动鲜活的样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环境资源审判2019年度典型案例
●泸州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及罗勇等污染环境案
●绵阳左孝贵、张建华、沈术勇污染环境案
●雅安周树文、钟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广元钟志军等4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绵阳王伟、薛剑平、杨昆、杨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阿坝郎布泽里犯盗伐林木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雅安石裕银等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自贡市贡井区检察院诉自贡市贡井区水务局不履行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邻水县检察院诉邻水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一 为修厨房盗伐云杉 他获刑两年
郎布泽里是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某寺庙主持。2018年3月底至4月初,为修缮寺庙的厨房,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郎布泽里擅自组织村民盗伐国有林木22株,断筒为67件原木。经鉴定,涉案林木折算活立木蓄积共计53.8692立法米,树种均为云杉。案发后,郎布泽里向公安局投案自首。松潘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制定的补植复绿方案载明,郎布泽里应在松潘县补植复绿基地补植复绿云杉220株,实施管护抚育4年后确保成活率达85%以上,保存率达80%。如不履行补植复绿义务,要求承担补植管护费10780元。
松潘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郎布泽里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考虑到郎布泽里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郎布泽里的行为造成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法院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郎布泽里承担民事补植复绿方案的诉讼请求。遂判决郎布泽里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郎布泽里在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之日起30日内在松潘县补植复绿基地种植云杉220株,造林后适时进行管护抚育4年,确保成活率达85%以上,保存率达80%;如郎布泽里不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应向松潘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10780元,由该单位代为补种管护。
一审宣判后,郎布泽里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并积极表示要补植复绿并缴纳了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秉承环境修复性司法理念,侧重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对郎布泽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确定了修复责任,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自觉维护青山绿水、共建美好家园的主人翁精神,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和严格执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案例二 水务局监管不力 检察院起诉履责
2018年3月,自贡市贡井区检察院发现该区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长期不达标,出水直排入河,对旭水河造成污染。4月,自贡市贡井区检察院向自贡市贡井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五宝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6月,自贡市贡井区水务局就检察建议书作出回复。7月,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仍然超标。五宝镇污水处理厂技改工程于2018年11月15日完工,实现了部分出水水质达标,但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自贡市贡井区检察院认为该区水务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造成旭水河生态环境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自贡市贡井区法院一审认为,自贡市贡井区水务局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工作负有行政监管职责,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解决或改善污水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自检察机关2018年4月提出检察建议至自贡市贡井区水务局2018年6月回复检察机关期间,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未改善。一审判决责令自贡市贡井区水务局在法定行政监管职责范围内,对贡井区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采取补救措施。一审宣判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四川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共同的责任。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正确履职起到了引导示范作用,促使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形成工作合力,达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目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决心。
案例三 非法捕鱼被抓 责令巡河职守
2017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伟伙同被告人薛剑平、杨昆、杨鹏使用蓄电池、双核浮闪磁流混频机等组成的电捕鱼器,在禁渔期到平武县黄羊藏族乡龙池村剥牛洞河坝(禁渔时间3月1日至6月30日)电鱼,电获石爬鮡鱼(俗称石爬子)2尾。被告人王伟、薛剑平、杨昆、杨鹏被平武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挡获。所捕2尾石爬鮡鱼被当场放流。
平武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伟、薛剑平、杨昆、杨鹏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4名被告人均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责令4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在平武县黄羊藏族乡黄羊河剥牛洞河坝段至该乡场镇河段,每月进行一次巡河值守的社区服务。
典型意义
在禁渔期内采用禁用手段对禁渔区河内野生鱼类进行非法捕捞,严重损害野生生态物种的繁衍生息。本案通过到案发地开庭审理,以案说法、以案说纪,扩大了环保与法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了当地老百姓的环保意识。通过有效措施避免生态环境进一步受损,甚至使受到破坏、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同时,责令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社区服务,符合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巡河值守”这一创新措施,通过社区服务,劝告、警示其他群众,避免再发生类似破坏行为,使得生态环境得以自然恢复,将社区矫正和恢复性生态理念完善结合,对夯实“绿色发展”根基,深入推进创新生态修复,具有很好的启示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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