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规牛肉 两被告被判十倍赔偿
张某以10元每斤的单价购入200斤牛肉,转手又以14元每斤的价格全部卖给了绵阳一家米粉店,这单价远低于市场价的牛肉,后被查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月30日,阿坝中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据悉,这是阿坝中院宣判的首例涉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夏天,被告俄某从若尔盖县班佑乡多玛村村民手中低价收购了死因不明的牛肉,自行加工后,以每斤1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某200斤。张某将这200斤牛肉运至绵阳市,以每斤14元的价格卖到绵阳当地的米粉店,从中获利。
根据若尔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俄某经营的死因不明的牛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若尔盖县检察院认为,俄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张某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两名被告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认罪态度好,遂决定对俄某、张某不起诉,并于2019年9月3日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此后,阿坝州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两名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牛肉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利益后,经过诉前程序,向阿坝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月30日,阿坝中院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了这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俄某支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万元上缴国库;判决被告张某支付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8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俄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通过阿坝州州级以上(含州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刘鑫 记者 夏菲妮
◎法官释法:
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本案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牛肉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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