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纠纷双方仲裁维权 淄博仲裁委: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理赔款和施救费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纠纷,淄博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走上了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仲裁庭审理查明并经当事双方举证和质证后,最终裁决,当事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某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支付淄博某运输公司车辆损失理赔款141110元、施救费25500元,仲裁费双方按比例承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淄博某运输公司申请称,2018年12月24日12时,杨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鲁CD####号重型货车(鲁CS###挂)从若尔盖往川住寺方向行驶至213国道607公里200米时,因路面结冰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冲入路坎下水沟,造成车辆损失,载重货物全部毁损的交通事故。鲁CD####重型货车(鲁CS###挂)在某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对方应当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赔偿。为此,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对方赔偿自己车辆损失141110元、车辆施救费25500元、车辆托运费2700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某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答辩称,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范围内进行合理赔偿。
淄博某运输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某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当庭质证。这些证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鲁CD####号重型货车和鲁CS###挂车《机动车保险单》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淄博市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车损鉴定报告一份。车辆托运费、施救费单据四份。
某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没有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但称保险合同主挂车分别约定了赔偿限额,鉴定报告并未对主挂车分别定损,不能确定主挂车损失是否分别超过了赔偿限额;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该损失应由淄博某运输公司自行承担。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8年5月13日,淄博某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将鲁CD####号重型货车(鲁CS###挂)在某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以及车损险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其中鲁CD####号重型货车车辆损失赔偿限额为198000元,鲁CS###挂车车辆损失赔偿限额为52200元。2018年12月24日12时杨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213国道607公里200米处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四川省松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仲裁庭认为,淄博某运输公司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机动车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淄博某运输公司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对方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对于淄博某运输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141110元,由其提交的车辆损失鉴定书为证,且并未超过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车损险理赔限额,该车辆损失费141110元某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应当予以理赔。对于淄博某运输公司因本次事故支付的施救费25500元,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施救费用属于理赔的范围。淄博某运输公司主张拖车费27000元单据不是正规发票,不能证明该费用的支付实际用于本次事故,且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对于拖车费不是理赔范围。因此,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拖车费27000元,仲裁庭不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相关规定,裁决某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支付淄博某运输公司车辆损失理赔款141110元、施救费25500元。驳回淄博某运输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该案仲裁费7015元,由淄博某运输公司承担982元,某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承担6033元。
新闻推荐
本报讯(冷福强)为改变“产业造血功能不足、集体经济发展薄弱、扶持基金使用单一”等现状,近年来,若尔盖县做实“规划+实施”...
若尔盖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若尔盖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