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 (第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有关精神,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等运送车辆在州内顺畅通行,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车辆通行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卫生防疫类车辆
运送医患人员、防疫物资、病毒标本等卫生防疫类车辆需在州内通行的,由承运人提前在交通运输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并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随车携带,过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上述车辆经过州内国省干道、农村公路的,由目的地或出发地县(市)卫健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证明。转运危急重症病人的120救护车由负责转运病人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各防疫卡点应保障上述车辆优先通行。
二、运输医疗物资及药品类车辆
运送应急防疫物资以外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及药品的运输车辆需在州内通行的,由运输目的地或出发地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证明。
三、运输生活物资类车辆
(一)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需在州内通行的,按管理权限由运输目的地或出发地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或商务部门根据国家、省《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及相关检疫要求等出具证明,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高速路按“绿通政策”免收通行费。冷链车辆需在州内通行的,由运输目的地或出发地县(市)商务部门出具证明。
(二)运输必需生活物资车辆。运送米、面、食用油、果蔬、干杂食品等群众必需生活物资车辆需在州内通行的,由运输目的地或出发地县(市)商务部门出具证明。运送液化气车辆需在州内通行的,由运输目的地或出发地县(市)应急部门出具证明。
四、运输生产物资类车辆
(一)运输农牧业生产物资车辆。运送种子、种苗、肥料、饲料、农药、薄膜、灌溉设备、网围栏、农机具等农牧业、林业生产物资车辆需在州内通行的,由运输目的地或出发地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林草部门或供销部门出具证明。
(二)运输工业生产物资车辆。运送工业原料、五金、油料、机械等工业生产物资车辆需在州内通行的,由运输目的地或出发地县(市)经信部门出具证明。
(三)工程建设车辆。运送工程建设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及生活物资等工程建设领域内车辆需在州内通行的,由运输目的地或出发地县(市)交通、建设、水利、自然资源、林草等所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五、“春风行动”类车辆
各县(市)为保障防疫期间农民工有序返岗而执行“春风行动”的客运车辆,由承运人在交通运输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并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返岗包车通行证》,并由劳务输出地县(市)交通部门出具证明。车辆经过高速公路的,免收通行费。
六、企业复工复产类车辆
各类复工、复产企业(包括各类个体私营企业)车辆需在州内通行的,由运输目的地或出发地县(市)经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七、学校开学返校类车辆
运送学生学习用品、教材、教辅及师生返校的车辆需在州内通行的,根据管理权限由运输目的地或出发地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八、邮政、快递类车辆
运送邮件、快递车辆需在州内通行的,由州邮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九、第三方服务类车辆
为州内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信息、软件等第三方服务车辆需在州内通行的,由所需服务部门(单位)出具证明。
十、公务类车辆
公务用车需在州内通行的,由公务用车所属单位出具证明或文件。
上述车辆和驾乘人员的安全轨迹由出具证明的单位予以把关,需要隔离的按规定进行隔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恢复车辆正常通行秩序时间另行通告。
阿坝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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