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州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具有以下涉疫情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二、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已有相关疑似症状,仍故意进入公共场所的;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患病情况,仍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
三、拒不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的;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拒不配合开展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的;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相关防护装备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等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的。
六、对各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七、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途径故意传播的。
八、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疫情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
九、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一、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搞聚众上访,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二、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违反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开(复)工、未履行防疫义务引起传染病病源传播的。
十三、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十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州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通告、决定、命令要求的其他内容的。
十五、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发布后,主动到相关部门报告上述情形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广大居民可通过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阿坝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
阿坝州人民检察院
阿坝州公安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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