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2019年1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

阿坝日报 2019-06-06 08:13 大字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州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实行优生优育。鼓励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三、将第六条调整为第四条,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牧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四、将第八条调整为第五条。

五、将第九条调整为第六条,修改为“夫妻将子女送他人收养的,被送养子女数应当计入送养人计划生育的子女数。”

六、第十一条调整为第七条,修改为“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七、将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八条,修改为“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八、将第十三条调整为第九条,修改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变通规定数量生育的,除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九、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本变通规定贯彻实施不力的县(市)、乡(镇)或者单位,由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删除原《变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将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闻推荐

底蕴深厚 独具特色 平武羌民族文化引关注

本报讯(王松梅记者任露潇)为了解古羌人活动区域内的文化遗迹、生存环境和山川风貌,全面系统地编纂好《中华羌族历史文化集成...

阿坝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阿坝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