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预防包虫病规范犬只管理办法(试行)》宣传提纲

阿坝日报 2019-04-15 22:37 大字

一、阿坝州是包虫病流行区,犬只是包虫病的主要传染源。

二、2019年2月,阿坝州人民政府颁布了《阿坝藏族羌族预防包虫病规范犬只管理办法(试行)》。

三、阿坝州犬只管理原则是“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

四、阿坝州养犬管理划分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

五、重点限养区指各县(市)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所在地、学校、旅游景区(点)、车站、机场等。

一般限养区指各县(市)农牧区、寺庙。

重点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小型观赏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禁止饲养凶猛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繁殖、交易活动。

一般限养区内,农村每户限养1只家(守护)犬、牧区每户限养2只家牧(守护)犬、寺庙每寺(含僧人)限养3只守护犬。

重点限养区的养犬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一般限养区的养犬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阿坝州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当地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七、需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取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起15日内,向当地派出所和所在乡(镇)办理《养犬许可证》。

八、办理《养犬许可证》需要的资料:身份证原件、犬只来源证明、犬只照片、免疫证明。《养犬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九、《养犬许可证》需定期年审。养犬人在养犬许可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年审。

十、实行犬只强制驱虫和免疫制度。养犬人和单位应当每月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疫苗注射,定期实施犬只驱虫,取得犬只驱虫证、免疫证明。

十一、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饲养犬只限制拴(圈)养于犬主户籍所在的户(宅)内;单位饲养的犬只限制拴(圈)养于本单位的守护区内。

(二)个人和单位饲养的犬只颈部应拴挂有规定的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凡无标志的一律视为无主犬予以清除。

(三)犬主定期携带《养犬许可证》到动物防疫部门指定的地点为所养犬注射疫苗,每月投药驱虫。

(四)必须拴犬链(绳),并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用笼具装载。

(五)犬主携犬出入须携有效养犬许可证和免疫证明同行,接受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查询和监督管理。

(六)不得携犬(除导盲犬和扶助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七)不得携犬(除导盲犬和扶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八)养犬人应当对犬只粪便及时规范清除。

(九)不得随意遗弃所养犬只,确无能力饲养且无人收养的报管理部门按无主犬予以清除,并注销《养犬许可证》。

(十)禁止将牲畜病害内脏直接投喂犬只。

(十一)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违反《管理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组织予以捕杀或清除,并对责任人按照《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对干扰、破坏染疫犬、疑似染疫犬的捕杀、无主犬清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三、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其犬伤害(咬、舔、抓伤)他人时,按照《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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