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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驾车偷摩托累犯领刑4年半

绵阳晚报 2017-08-21 08:04 大字

本报讯(唐红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平武县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盗窃摩托车系列案,累犯官某林被判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官某林与同案曾某忠等6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61100多元;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35岁的官某林是阿坝州茂县光明乡村民,曾因偷车,先后被茂县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法院判刑共8年,但官某林在刑满释放后,再次伙同他人,负责驾车、望风,流窜偷窃摩托车。

2016年7月24日凌晨,官某林与曾某忠、马某洪、郑某军(均已判刑)驾驶轿车,将董某停放在茂县土门乡某村王某家门口的1辆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又将茂县光明乡某村马某停放在家门口的1辆三轮摩托车盗走。

同年7月26日、8月16日、8月17日,官某林又与曾某忠等人,驾驶轿车到北川、射洪等地盗窃摩托车8辆。

2016年12月17日,官某林独自在平武县寻机作案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鉴定,官某林共参与盗窃摩托车12辆,金额71509元,除最后独自盗窃的两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外,其余均无法追回。

平武法院开庭审理时,官某林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在伙同他人共同盗窃时,只是负责开车。

法院认为,官某林伙同他人或者独自偷窃车辆,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官某林与同案犯曾某忠等人有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相互间形成了共同盗窃的意思联络,实行盗窃时,官某林积极参与并负责望风开车,参与了分赃,其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官某林与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与其单独实施的犯罪一并处罚,但量刑时可区分在共同盗窃中的作用大小酌情考虑量刑;官某林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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