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纠纷房东成被告

消费质量报 2019-04-16 07:01 大字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阿坝州消委会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2015年7月在马尔康鼎尊健身俱乐部(下称经营者)办了一张年卡,充值2100元。2016年2月春节临近,经营者通知过年期间暂停开放。李先生上班后多次去健身,经营者大门紧闭,咨询负责人总推脱无准确时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投诉。

【处理情况】

接诉后,州消委会立即将该投诉分流至马尔康市消委会,要求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在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联系不上经营者,于是工作人员联系经营场所所有者(以下简称房东),并告知有义务承担责任。起初,房东是拒绝的,于是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向他宣讲《消法》《合同法》等法法,房东同意配合,答应联系经营者。经回访,经营者将鼎尊健身俱乐部转让给房东,房东继续对会员们提供服务。

【有关启示】

本案是一起预付式消费引起的消费纠纷。当遇到经营者“跑路”,或者无理由停业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场所的所有者追偿。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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