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调整税收分成办法 税收增量省与市县按20:80分成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李雨)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将调整省与市县税收分成办法。除石油、电力、高速公路、铁路等省级保留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税收外,从2019年起,对市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比2017年增长部分,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20∶80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执行中作为市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由市县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
山东将实施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体制激励政策。具体来说,2018年至2020年,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根据各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创新驱动发展、对外开放、生态环保、旧动能淘汰、安全生产等新旧动能转换重点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分档奖励。并且,建立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机制,对税收比重提高幅度、主体税收比重和财政收入增幅达到一定要求的市,给予奖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所在市;建立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对《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确定的重点园区,开展以“亩均税收”为主的税收贡献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档激励;建立“飞地”项目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对省内各级政府引导的企业跨区域投资建设重大产业项目,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行项目转出地与转入地主体税收共享。“对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财政体制激励,是为了促进产业升级。”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财税系主任、教授李华说。
按照上述实施意见,山东将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其中,进一步明确细化17项基本公共服务分级保障责任,具体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10个事项,实行省级分档分担办法。省级对16市(不含青岛市)补助比例分为40%、50%、60%、70%、80%五档,对省财政直管县分为70%、80%、90%三档。第二类,包括免费提供教科书、受灾人员救助2个事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第三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5个事项,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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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专项上解省财政资金今年起增加到30亿元
根据意见,山东省将调整省级对青岛市财力集中政策。从2019年起,青岛市专项上解省财政资金增加到30亿元,并以此为基数,以后每年按青岛市当年财政收入增幅递增上解,重点用于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支持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财税系主任、教授李华认为,“本次改革对于财税增长部门做了调整,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区域均等化,让群众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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