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划分体制 17项公共服务列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调整省与市县税收分成办法◆省财政直管县范围扩大到41个
□记者姜宏建报道
本报济南1月14日讯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意见明确,八大类17项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首先列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将省财政直管县范围调整扩大到41个县(市)。
围绕完善省与市县财政收入划分体制,调整省与市县税收分成办法。除石油、电力、高速公路、铁路等省级保留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税收外,从今年起,对市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比2017年增长部分,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20∶80的比例分成。调整省级对青岛市财力集中政策。从今年起,青岛市专项上解省财政资金增加到30亿元,并以此为基数,以后每年按青岛市当年财政收入增幅递增上解,重点用于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支持全省区域协调发展。
在深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面,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加强省级在实施经济调控、维护统一市场秩序、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全省经济社会稳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市县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的财政事权。对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公共需求且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公共服务,逐步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重大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列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涉及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省与市县共担支出责任、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八大类17项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首先列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加大保障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17项基本公共服务分级保障责任,具体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10个事项,实行省级分档分担办法。省级对各市(不含青岛市)补助比例分为40%、50%、60%、70%、80%五档,对省财政直管县分为70%、80%、90%三档。第二类包括免费提供教科书、受灾人员救助2个事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5个事项,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在改革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省级建立完善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收入结构优化奖励、“飞地”项目税收利益分享以及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等“六项机制”,运用财税利益调节杠杆,聚焦新旧动能转换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调动各级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完善省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创新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从今年起向设区市政府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基金,引导各地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可持续发展。2019-2020年,实施增值税增收激励政策,对省级因体制改革从市县集中的增值税增量收入给予全额返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将省财政直管县范围调整扩大到41个县(市),在财政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补助、政府债券额度等方面,对省财政直管县实行“直通车”政策,提升县域要素集聚能力,支持薄弱县加快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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