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民声 (2018年第15期总第321期)

阿坝日报 2018-05-31 13:08 大字

民声·咨询

咨询离任村干部有无新优惠政策

理县上孟乡日京村村民张某某来信反映:

我叫张某某,是理县上孟乡日京村离任村干部,现年75岁。我于1968至1976年在上孟乡日波村担任村文书工作(任职9年),1977年至2007年在上孟乡日京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任职31年)。任职40年的时间里,本人对工作认真负责,圆满完成了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没有出现任何差错。现在年纪大了,失去了劳动能力,加之物价又不断上涨,每月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已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特借贵栏目咨询下,十九大以后,对农村离任老干部有没有什么新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回音壁

州民政局答复如下:

为体现党委、政府对离任村干部的深切关怀,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我局联合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等部门针对历年来深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问题进行了调研,并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的意见(送审稿)》。今年2月9日,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14次会议通过了该《意见》。3月26日,十一届州委第33次常委会议上原则通过。4月24日,《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的意见》(阿委发〔2018〕4号)正式印发。

一、修订离任村干部享受生活补助时间

为切实解决村干部离任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我们在《意见》中将“从1958年以来及今后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大队长、社长、村委会主任(村长)、会计职务连续10年或累计12年以上的人员”修订为“从1958年—1989年底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大队长、社长、村委会主任(村长)、会计职务,连续9年或累计12年以上的人员;从1990年后,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长)、会计职务,连续9年或累计12年以上的人员”。

二、建立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长效机制

阿坝州先后出台了《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的意见》(阿府发〔2003〕209号)、《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的意见》(阿委发〔2005〕23号)等文件,建立并完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制度,形成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长效机制。根据《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阿委办〔2010〕202号),从2011年1月1日起,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由过去50—60元/月提高至150元/月。

2014年,针对物价不断上涨,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相对偏低的问题,州财政局、州民政局等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提高全州“三老”人员及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请示》(阿州财〔2014〕224号),并报请州政府将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增加90元,即每人每月240元;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十届州委第64次常委会研究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40元的新标准,再次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今年以来,随着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体现党委、政府对离任村干部的深切关怀,州委组织部、州民政局、州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就离任村干部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阿坝州民政局阿坝州财政局关于审定,〈进一步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的意见(送审稿)〉的请示》,建议将“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标准兑现,以260元为基数,每多任职满一届每人每月增加20元生活补助”。该《意见》已正式印发各县(市)党委、政府。同时,《意见》明确了农村“三老”人员已享受生活补贴,不再纳入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范围;被罢免或因违纪违法等受到处理的村干部不纳入补贴范围。

理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意见》(阿府发〔2003〕209号)文件要求,信访人张某某在2007年离任村党支部书记后,就开始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50元/人、月的政策。

2010年,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阿委办〔2010〕202号)文件,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由50元/人、月提高到150元/人、月。信访人张某某也按照文件精神进行了调整,享受了150元/人、月的政策。

根据《理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关于下拨2015年离任村(居)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的通知》(理民扶发〔2015〕41号)文件规定,对全县离任村(居)干部生活补贴发放执行统一标准,标准提高到240元/人、月。信访人张某某从2015年至今享受240元/人、月的生活补贴政策。

为做好信访人的情绪稳控、教育引导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5月18日,上孟乡党委、政府等一行人向张某某作了现场答复,信访人表示满意。上孟乡人民政府表示,将对张某某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出现新的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并告知信访人。

民声·监督

天和药业有限公司骗取国家扶持补助金

群众贺某某来信反映:

我是“阿坝民声”栏目的忠实读者,现借贵栏目,反映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天和药业有限公司对土地流转费用支付存在违约。金川县天和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6日,法定代表人:天喜格勒)以种植中药材项目为名,在当时的马尔康县松岗镇哈飘村签订了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以种植中药材。土地承包流转期限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为期4年。土地承包流转价700元/亩,由天和药业公司在每年的3月29日前结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马尔康市松岗镇哈飘村。但是,天和药业公司每年12月31日才支付此款,其行为属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二是公司在发展中药材过程中,对耕地保护利用不够。该公司把大量土地不保护合理利用,中药材生长在树木和杂草之中,有的农户在拿到140元/亩的土地开荒费后,已种植粮食和蔬菜;有的农户(杨某某、三某某、熊某某、泽某某等5户)在拿到140元/亩的土地开荒费后,土地仍然是荒地。

三是骗取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在今年3月29日,合同周期外的第5年,该公司应付给哈飘村杨某某、三某某、熊某某、泽某某等5户农户土地荒地租金700元/亩,但实际该公司支付租金1000元/亩,5户至今也未复耕。天和药业公司把骗取的国家扶持补助资金投入效益极低的种植中药材项目中,造成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为挽回国家经济损失,请求把骗取的扶持补助资金还给国家。

回音壁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我市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知局)对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市科知局于4月11日至12日深入松岗镇哈飘村,通过走访项目实施企业负责人天西格勒、项目涉及的哈飘村农户杨某某等5户村民代表、哈飘村党支部书记蒋海宝、来信人贺某某(哈飘村人,现在都江堰未能到场)的儿媳和相关的其他村民,并召集会议,通过查看资料和项目实施现场等方式,对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一)项目实施企业及项目承建情况

来信反映的项目实施企业并非金川天和药业有限公司,而是马尔康绿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马尔康绿业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5日,法人代表王维春。该公司是一家从事中药材种植、种苗种根销售、农副产品收售的企业。此项目是马尔康绿业公司承建的四川省科技扶贫专项《马尔康县牛蒡防野生扩大繁育和规范化种植及农产品科技扶贫综合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

(二)现场调查情况

通过查看土地租赁合同、租金发放花名册和询问农户,发现马尔康绿业公司在项目承建期间每年均提前支付了土地流转费,不存在违约行为。经核实,该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8日,在哈飘村和洛威村实施《马尔康县牛蒡防野生扩大繁育和规范化种植及农产品科技扶贫综合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期间,该项目资金拨付完全按照项目任务书、项目建设进度和相关财经制度执行,公司无任何骗取国家资金行为。

该公司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对耕地保护和利用不够好的主要原因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如泥石流、干旱等原因),非公司管理不当造成。复耕不及时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与农户就复耕的费用磋商时间较长,导致土地复耕延迟,企业也在现场作出了解释,农户均表示认可。市科知局工作人员也对土地的复耕情况现场进行了查看,目前5户农户土地均已下种。

二、反馈情况

4月12日,市科知局工作人员与贺某某取得电话联系,就其反映的三个问题逐一进行了沟通和解答,贺某某表示认同。

在此,对来信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关心和监督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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