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最高补1000万元
(一)申报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申报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3.按规定完成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2017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且2016-2017两个纳税年度均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2017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5.各市在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市补助资金,并于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三)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有什么补助标准?
1.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2.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上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3.省科技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核对。省科技厅对各市上报补助资金申
(二)申报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应遵循哪些流程?
1.符合条件的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2017年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符合上述条件的2017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2017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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