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群众获创业补贴
本报讯 (记者 任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灾区群众自主创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意见》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灾害监测、环境清理、治安维护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意见》规定,对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灾区群众,给予一次性单程的公路、铁路或水运交通费补贴。对组织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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