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县公安局关于被盗抢机动车集中处置的公告

阿坝日报 2020-12-25 16:36 大字

为进一步规范红原县被盗抢机动车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对被盗抢机动车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州公安局党委的安排部署要求,针对红原县扣押的被盗抢机动车长期停放且有部分车辆无人认领的情况,现对长期停放且无人认领的盗抢机动车进行处置,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查到机动车而无法查实机动车所有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将机动车交回收企业(报废公司)拆解后,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报废残值上缴国库。对因号牌丢失和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生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对车辆唯一性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二、查扣无人认领的机动车。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扣押处理有关法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2020年12月22日-2021年6月22日)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合格证明)和车主有效身份证件。自行到红原县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认领,逾期不予认领的或经电话通知后仍不予认领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对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的涉案车辆。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综合应用平台办理锁定,不予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建立专门台账管理。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移交刑侦部门处理,并录入被盗抢系统完善信息。

四、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地、登记地公安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查扣单位联系方式:08372662217、08372662069

联系人:唐警官、扎警官

特此公告

红原县公安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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