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4人作案 一夜偷四辆轿车 男子获刑6年

绵阳晚报 2019-08-22 09:15 大字

“警察同志,我要报警!我停在路边的轿车被人偷走了!”2013年9月的一天,市民杨先生发现,自己停放在游仙区五里堆路一家汽车美容店外的小轿车不见了,心急如焚的他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而就在同一天,同一片区,除了杨先生,还有其他三人的小轿车也“不翼而飞”。

■王军张倏越记者邓勇

经过警方奋战,一个由五人组成的疯狂盗车团伙被成功打掉。今年6月,随着游仙区人民法院对该团伙中最后一名被告人彭某的判决,五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995年出生的彭某,家住阿坝县。2013年9月21日凌晨,彭某伙同其他四人(均已判刑)预谋盗窃汽车。五人从成都到达绵阳后,因不识路,便打算让在绵阳读书的里某某带路实施盗窃,遭到了里某某的拒绝。随后,五人步行至游仙区五里堆路一家汽车美容店门口时,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现代牌轿车盗走。随后,五人又采用相同方式,将停放于五里堆路口的一辆红色现代轿车、停放于开元北街的一辆现代轿车和一辆起亚轿车盗走。后上述五人驾驶盗窃的车辆经成绵高速至成都,欲经理县逃回阿坝。9月22日凌晨,五人驾车逃至理县鹧鸪山卡点时,遇理县刑警在该卡点拦截,其中两人驾车逃脱,三人弃车逃跑。经评估,被盗四辆轿车共价值23万余元。

经过警方不懈努力,五人相继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其他四人于2013年9月21日在绵阳共同盗窃四辆汽车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最终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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