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春雷行动 2021”典型案例

消费质量报 2021-03-30 06:56 大字

自“春雷行动2021”开展以来,富顺县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大要案件,有效保障了食品、药品安全,规范了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全县疫情防控营造了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典型案例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某腌腊冷冻食品店经营未经检疫的肉制品

春雷行动期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富顺某腌腊冷冻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有标示原产国为荷兰的进口冷冻猪前肘两箱,箱内为塑料袋散装包装。

经查证,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购进上述肉类及其制品时没有索取或查验供货方的资质、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无法提供上述冷冻猪前肘、冷冻猪腿骨的购进票据或记录。因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和肉制品,未进货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所涉产品经两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交由内江动物无害化处置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2.某烟酒食品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举报,2021年2月3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县公安局对富顺县某烟酒食品店开展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多赚取差价,从推销人员处多次购进明知存在“套牌”问题的白酒、香烟,用于销售。在其经营店楼盘的地下停车场的车内和其在富顺县东湖街道同心村二组租赁的库房内,共查获名酒共计75件(6瓶/件),查获硬中华卷烟129条。上述商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总价值32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达到刑事案件标准,已将该案移送富顺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并对当事人实行了拘捕。

3.某中餐厅虚假宣传“河鱼”

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富顺县某中餐厅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菜单上标有内容:河鲜,船丁子58元/斤,河鲤鱼42元/斤,河草鱼42元/斤,河鲫鱼42元/斤,河白鲢38元/斤等。执法人员遂要求当事人提供购销凭据,在当事人提供的购销凭据中发现销售有“船丁子”、“河白链”、“河花链”等。购进票据中也发现有购入“河鱼”“鲤鱼”、“土凤”等字样。经查明,当事人为提高鱼类菜品利润,引诱顾客消费,以低廉价格的“生态鱼”冒充“河鱼”高价出售给消费者。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4.某医院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2021年1月29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富顺某医院进行交叉检查时,发现该院药房的中药饮片斗柜内存放有用塑料袋包装、标识名称为延胡索、沉香的粉末,与购进票据上的性状不相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县市场监管局以当事人“涉嫌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上述延胡索、沉香的粉末为当事人药房员工张某某于2021年1月27日在该药房用自备的电动粉碎机将上述块状的批号为200801的中药饮片沉香0.2kg、片状的批号为200301的中药饮片延胡索2kg,全部进行中药饮片炮制捣碎成细粉或粉末状并使用给患者。当事人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12.8元和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5.某公司销售冒牌大米

县市场监管局获举报在富顺县代寺镇有假冒京山嘉禾米业有限公司“京穗源”泰香米出售。

经查证,隆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无法说明涉案泰香米的合法来源。涉案45袋泰香米经京山嘉禾米业有限公司进行辨认,并非京山嘉禾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隆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上述销售冒牌“京穗源”大米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隆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冒牌“京穗源”大米的行为处以没收查扣在案大米和罚款3万元的处罚。消费质量报记者欧月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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