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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明星案判决 犯罪认定的看点在哪?

澎湃新闻 2021-02-19 16:46 大字

2021年1月底沉寂很久的陈昱霖敲诈演员吴秀波一案的结果宣判了。被告人陈昱霖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前,陈昱霖一直处于被羁押中。

这起历经两年多的案件,由于被害人是名演员,加上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备受关注。

本案案情包括两节事实,一节是被告人陈昱霖于2018年1至2月间,向被害人分两次“索要”人民币共1100万元,吴秀波则要求被告人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承诺书,再付款。

另一节事实是,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昱霖向吴索要钱款人民币4000万元。陈与吴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在转账人民币300万元后,陈又要求一次性付清,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等理由相威胁。

如今,判决仅仅认定后一节事实中后面索要3700万的(未遂)行为构成犯罪,而没认定已经支付的300万元为“既遂犯罪”的赃款。这个认定颇耐人寻味:这明显是有意割裂一个整体行为,为从轻处理埋下伏笔。

其实,这3700万元构成犯罪的理由是陈昱霖在协议后改变主意,要求变更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不正当关系等理由相威胁,而这一理由与协议时以“曝光隐私”相威胁显然也是一致的,并不存在“升级为犯罪”的本质差异。况且,在法律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的变更不能改变款项的属性。

另一方面,就算敲诈勒索3700万,即使未遂,判决3年有期徒刑(缓刑)也是相当“轻”的。

按照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超过30万元的应该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涉案金额数千万元,基准刑期应该在10到15年之间,即使属于未遂犯,也应该在下一个量刑档次(3到10年)的中线以上,这是不能适用缓刑的。至于说犯罪原因、对象的特殊性,那也仅仅属于酌定情节,可见,这样的从轻量刑,恐怕说明裁判者对被告人也是心存同情的。

要看到在这类案件与其他敲诈案不同的地方——所威胁曝光隐私的违法性,即,刑法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应有正当范围。而就此案而言,刑事处罚最终“保护”两人长期的婚外性关系,而这显然与婚姻法等法律相矛盾,更不为基本的社会价值观所认同。

民事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犯罪间的界限,在司法实务中是个老问题。在婚外情案件中,对存在两性关系的双方,分手一方索要分手费未必能得到法律支持,但这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纠纷,即使是过度维权又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要考虑法律所要保护的权益。

至少对类似的案件,刑事立案以及作出有罪判决都要十分谨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既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也可能只是民事违法,将有一定缘由的“狮子大开口”认定为犯罪,是否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至少当慎之又慎。

换句话说,如果陈昱霖真公开二人隐私,吴秀波也不付一分钱,后双方对簿公堂,打一场侵犯隐私权的民事侵权与赔偿官司,那一定是一场生动的法治样本剧,刑法不接这个茬又如何呢?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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