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一公司副总获刑
本报讯(郭林)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何某某到北京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0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将从他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筛选出包含小区名称、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户号、户型面积的财产性信息1873条提供给该公司业务员李某某,让李某某向宋某、任某、杨某某等小区业主拨打电话推销装修业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财产信息1873条,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了解,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一旦泄露,将会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威胁。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即便没有谋取非法利益,但是其非法提供包含了姓名、电话、地址的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使用,依然应当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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