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巷议事团”回答基层治理的可为与有为
□罗笨
据《宜宾日报》报道,为有效解决老旧城区治理中的各类问题,在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中,地处南溪街道老城区的南门社区以自然院落为基础,由院巷党支部牵头,民主推选热心院巷事务的离退休干部、有名望的社会贤达、“两代表一委员”、物业负责人等组成社区“院巷议事团”,构建起“有事来协商”自治机制。
有的网友说,这不像极了古时候的“乡绅之治”吗?古时候因为封建社会治理体系落后、交通不便、信息封闭、血缘纽带等因素,形成了在县级以下,基本由当地乡绅来进行基层治理的运行规则,所以有“皇权不下县,县下靠乡绅”的说法。
但在笔者看来,“院巷议事团”与“乡绅之治”至少有三点本质区别。首先,“院巷议事团”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治理工作,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院巷议事团”所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不是类似于“宗族”这样的小团体利益。其次,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激活了基层治理的内生活力。“院巷议事团”代表的广泛性,决定了群众成为议事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是事关自身事务的主人翁而非“躺平者”,与旧时乡绅团议的陈腐气息自是不同。第三,是法治观念的不同。旧时“乡绅之治”认为自身便是法,或关禁闭或浸猪笼,一言决后,生死无需再议。而院巷议事仅仅是一个协商机制,协商不成,仍可走法律程序,根本尊崇的还是法治精神。
笔者认为,“院巷议事团”更像是回答了今年的那道高考作文题——即新时代下政府在基层治理中的“可为与有为”:可为首先要分清何为可为何为不可为,以往我们有的基层政府没有明确界限,管得太宽、管得太多,但受囿于人力等因素,常常出现难以面面俱到以至于管得不好的情况,而且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群众自治能力的发挥;“院巷议事团”的出现则是分清了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边界,有利于将矛盾化解于基层。可为的边界划分之后,政府就有更多的精力向“有为”的方向发力,在加强薄弱环节上多用力气、多想办法,从而有利于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相结合的良性互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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