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办卡后 健身房运营两月就跑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靖
商家变更导致年卡作废,加油必须关注公众号付款,健身房低价诱引办卡后就停业……近日,省消委发布2020年四川消委组织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预付式消费、家装等多个领域。本报选取了5起案例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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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老板换了年卡就作废了
自贡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投资开发“水世界”项目,在为消费者办理消费年卡时承诺第二年免费使用。但该项目运营不到一个月就停止营业,并于2019年转让给四川某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债务由原经营者继续承担。2020年7月,该项目重新装修后正式营业,之前办理消费年卡的消费者却被告知不能免费使用,因此引发了群体性消费投诉。
自贡市大安区消委凤凰分会经调查认为,旅游公司作为发卡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年卡服务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不具备继续履行约定的能力,应采取退还相关费用等方式妥善处置纠纷。经多次调解,旅游公司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截至2020年8月10日,旅游公司已退还750余张年卡,退还金额共计26万余元。【案例点评】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
消费者在旅游公司办理“水世界”项目消费年卡时双方即形成了合同关系,其承诺第二年免费使用亦属于合同内容,旅游公司应当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因企业的转让行为导致消费者的消费年卡不能使用的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旅游公司应当在年卡到期前为消费者提供约定服务内容,但旅游公司将“水世界”项目转让给信息公司后,导致事实上不能履行,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旅游公司退还消费年卡中尚未消费完的剩余费用并承担相应的预付款利息。
案例二 加油付款 必须关注公众号
2020年3月26日,王先生在阿坝州卧龙特别行政区耿达镇某加油站加完油付款时,被告知必须关注加油站公众号才可付款,拒绝接收现金和微信等支付方式。交涉无果后,王先生便按其要求关注公众号付款离开。王先生认为加油站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阿坝州消委投诉。阿坝州消委经调查调解,加油站表示立即整改指定支付方式的行为并通过电话向王先生赔礼道歉。【案例点评】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甘露
本案是经营者指定支付方式,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产生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使用人民币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经营者无权指定消费者的支付方式。同时,依据《消费者保护权益法》规定,对于支付方式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排除消费者其他的支付方式。
案例三 房屋装修 偷偷省略施工步骤
2019年12月7日,杨女士与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工期为90天,工程价款为129672元。但该公司施工时,未按照规范的工艺顺序执行,施工期间省略很多施工步骤,包括房屋新建墙体未按照规范进行钢筋植入、新旧墙挂网以及做新砌墙保养;水电线管开槽后回填未按照规范回填,且线管未标明回路走向等问题。2020年6月,杨女士投诉至成都高新区消协。
高新区消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装修服务存在质量瑕疵,属单方违约行为。经调解,杨女士与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该公司扣除已经验收完毕的29700元的项目费用,退还剩余工程款。【案例点评】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装修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因装修服务专业性和隐蔽性极强,消费者很难发现存在的问题。本案中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为杨女士提供规范的装修服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杨女士可选择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整改等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消费者自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发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因此,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及时维权。
案例四 低价办卡 健身房各种理由停业
2019年6月,张某开办的珙县巡场镇某健身房以199-260元/年的收费标准,发展会员1830余人,共计收费48万余元,同年10月中旬开业,2020年1月以地震和疫情影响为由停业。2020年6月1日,张某开办的筠连县某健身房以260元/年的超低价发展会员2600余名,共计收费67万余元,开业仅两个月就以营业场所消防不达标为由停业。此外,张某在宜宾市翠屏区、叙州区、江安县又开办了4家健身房,高县2家健身房也与张某有关联。
宜宾市消委遂约谈张某,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依法清退消费者费用。截至今年3月,经珙县消委和筠连消委核实,张某合计退款12万余元。宜宾消委向全市广大消费者发出了《消费警示》,同时联络市公安“反诈中心”,将案件材料移交市公安部门。【案例点评】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华金
本案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却以各种理由停业,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同时,如果能证实张某隐瞒真实情况,收取会费后却故意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本案消委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由其侦查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加大对违法的惩处力度。
案例五 会员住店 需交高额保证金
2020年7月以来,成都高新区消协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四川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宣称购买不同价位的会员卡后,消费者可全年不限次数免费住酒店、民宿。但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预定房间后却需要交纳超出正常住宿押金数倍的高额保证金;预订房间后仍需加钱“护单”,甚至不按约定规则扣除保证金等。消费者向该公司反映后,该公司均以会员规则已更改并已公示和告知为由拒绝履行之前的会员协议。随后,省消委介入调查。
今年1月22日,省消委对经营者进行公开约谈,要求经营者积极整改。该公司接受约谈意见,已将所有投诉问题解决完毕,并加强客诉处理机制,做到接诉即应,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点评】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凊
针对本案中反映出的消费者加价抢单、退还押金不畅以及格式合同条款中存在的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公司自身义务等问题均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经营者以会员规则更改并已公示和告知为由拒绝履行之前的会员协议,其行为属于单方面更改会员规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者的公示行为仅属于法律上的要约邀请,未经消费者同意,且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属于无效条款,因此经营者应按原协议全面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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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孝亲敬老“宜宾好人”杨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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