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法院 宣判一起偷越国境案

宜宾日报 2021-06-14 00:55 大字

庭审现场

本报讯(胡贵连 罗婷 文/图)6月10日,长宁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偷越国境案,并当庭宣判。庭审现场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旁听。

被告人王某洁经被告人李某余介绍,与境外诈骗组织人员(待查)取得联系,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洁、李某余先后邀约被告人何某其、黄某余、何某、喻某方、王某奎从云南西双版纳偷越国境进入缅甸,之后在境外人员安排下偷越国境返回云南。经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长宁县检察院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6月1日提起公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长宁县法院审理此案。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七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庭认为,王某洁、李某余等七名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几人的行动轨迹信息能够形成证明体系,七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境罪,长宁县法院依法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洁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余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何某其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被告人黄某余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被告人何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六、被告人王某奎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七、被告人喻某芳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七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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