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东园笔录》记载的清代“贼开花”
“怂得发番与亲提,上司差票如雷厉。解户歇家争共攒,罪名赃赎谁相替。连年屡月不得休,贷尽亲朋卖田地,妻啼子哭家业消,讼师衙役欣得意……”
这首收藏于苏州碑刻博物馆的《忍字歌》,讲的是古代诉讼的种种害处。在封建专制社会,诉讼除了难以得到公正的判决外,最可怕的就是官府“吃了原告吃被告”,最终导致双方都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乾隆年间学者桂超万在《宦游纪略》中所言“可惜公堂不济贫,徒饱贪污资尽竭”,正是对这种现象的写照。而古代官吏利用告状和判案勒索百姓,有个“专用名词”叫“贼开花”,清代著名学者梁恭辰所撰之笔记《北东园笔录》,记载了大量“贼开花”的真实案例,读之令人触目惊心。
晚清时期衙署理案
一、官司就是“提款机”“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我国古代,打官司是输是赢,很大程度上诉讼双方比拼的不是谁有理谁有屈,而是谁的财力雄厚,因为整个诉讼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少不得上下打点,从官吏、书办到衙役,哪个钱使得不到位,都可能功亏一篑。长此以往,官府也就将诉讼当成了捞外快的机会,不断地盘剥勒索,稍有不遂就制造冤狱,甚至致人于死地。英国来华海军军官呤唎在《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中就写到,在清朝的诉讼审判中,“两造之中的一方贿卖负责的清朝官吏,另一方就要受到酷刑之苦,如果两方都没有意思或没有力量用大堆白花花的纯银去孝敬法官老爷,那么两方就全要受到这位清官大老爷的拷打”。
《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
整体上看,清代的诉讼费用相当高。“我国旧制于一切诉讼费用尚无明文规定,而吏役暗中索取费用,往往肆意诛求,人民每遇讼事,动辄倾家荡产。”从史料上看,各地诉讼费用差距很大,如贵州省“以最少者计之,每案均在十金以外”,台湾省明面上的诉讼费用是一两元钱,而正式开堂审讯,原告还得花上将近十元的“堂礼”。大案的开支就更多了。这些费用名目百出:“代书盖戳有盖戳费,告期挂号有挂号费,传呈有传呈费,准理而交保请息有和息费,又隔数日无票,便索出票费,呈词数日不批,便索升堂费,审讯时有坐堂费,将结时有衙门费……”比剥皮抽筋还厉害!据崇彝著《道咸以来朝野杂记》记载,同治初年,山西有一杜姓富裕人家,妯娌争产,词讼连年累月,互不相让,诉讼双方为了打赢官司而贿赂官员,山西省从州县到按察使都发了大财。特别是按察使瑞昌,吃了原告吃被告,后来被革职回乡时,银子实在太多了,竟到了无法携带的地步,只好在省城以12:1的比率将银子换成黄金,一夕之间,竟将省会的黄金换绝,瑞昌也因此得了个“黄金贼”的绰号。
《道咸以来朝野杂记》
在当时各省的诉讼费用中,四川至为惊人,州县以致臬司审案时,每提审一次索费270两银子,有的竟提审至数十次,简直就像在提款机上提款!饶是如此,官府的欲壑依旧难填。清代乾嘉年间学者姚元之在笔记《竹叶亭杂记》中就记载:“(四川)州县中差役之扰乡民,其术百端。同年程次坡御史条陈川省积弊,有“贼开花”等名目。”民间一旦发生了失窃案件,原告报案之后,“差役将邻近殷实无顶带者拘押”,让他们必须指出谁是窃贼,否则就不释放,除非家里拿钱出来赎人。“每报一案,牵连数家,名曰:“贼开花”。乡曲无知,惧干法网,出钱七八千至十数千不等。”胥役欲壑既盈,才将他们释放,这叫“洗贼名”。有人为此做了一副对联,上联是“若要子孙能结果”,下联是“除非贼案不开花”,可见此类行径对百姓荼毒之深,搞不好不仅自身难保,甚至祸及后代。而姚元之在后面的一句话才令人触目惊心:“此弊蠹正恐不独川省为然也。”也就是说,此类“贼开花”的官方敲诈勒索行径,事实上在当时的全国是“遍地开花”的。《竹叶亭杂记》
而清代著名学者梁恭辰所撰之笔记《北东园笔录》中的一些记载,简直就像是给上面这则笔记做的注解。二、两天入账两万银
“嘉庆初,有进士作令吾闽者(梁恭辰是福建长乐人),贪与酷兼而才复足以济之。”最初此人任晋江知县,恰好有一巡阅使来查访民情。离晋江数十里的地方,就有很多村野民妇提着竹筐在道旁跪迎。巡阅使很诧异,问她们怎么知道自己会来这里?那些民妇说:“小民哪里知道大人会从此过境,我们不是来迎接您的,而是来迎接我们县令的,我们县令爱民如子,又从不收受贿赂。我们虽然感激他不尽,却不知道送他一些什么好,想来想起,只有田园中的蔬果可献芹忱。今天既然遇到大人您,想来我们县能来这样好的县令,全都仰仗您的恩赐,所以这些果蔬理应先给您,等县令来的时候我们再采摘补送。”巡阅使听了很是高兴,“如是者络绎数十起,乃悉令随舆至城中领赏”。
来到县城,县令早已在行馆恭迎,并按照市价将那些民妇筐中的蔬果买下,“各欢声雷动而去”。巡阅使连连颔首,认为这位县令真的是一个两袖清风的好官,“而不知皆此令所预为之”。
“不数月,即擢厦防同知,为吾闽第一优缺。”这位同知大人莅任之日,当地刚刚发生了一起命案。有本地一个富绅在自己家的庭院里起造园亭,亲自监督工匠们干活儿。富绅自己坐在一张圆椅上,“旁置灯火以供吸食鸦片烟之用”。一会儿,有个工匠休息时想要抽烟,就把烟筒伸向烟灯点火。这一下那个富绅感觉自己被冒犯了,对其破口大骂!工匠负气而去,走到半路觉得无论如何这口气咽不下去,又折返回来,趁着富绅的仆人不在旁边,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斧头向富绅的后背劈去,富绅当即毙命!工匠被众人当场拿下,押送官府,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旋即被收监。
同知牌示,明日早堂听审此案,而半夜遣人进入监牢,让工匠明天在堂上供出一个“指使者”。第二天审讯时,工匠说自己杀人是受了富绅小妾的指使,同知立刻签拘那小妾晚堂听审,富绅家赶紧送上万两银子才获幸免。同知又让人对工匠说:“小妾不肯到官,明天复讯,你再供出另外一个人。”第二天,工匠在公堂上说,虽然指使自己的是那个小妾,但据说小妾也是受了富绅之妻的唆使。“签拘某妻,则复使客加赂万金,案遂定。”从案发到此不过三天时间,同知已收入两万两银子。“于是人皆畏其贪酷,而亦群服其才。”不久后,由于他有了贿赂上级的资本,“旋擢守泉州”——有仆人偷偷统计,他靠着这套“贼开花”的手法“前后所入不下五十万金(这里指白银)”!
不过此人后来因事又被降为县令,并一再遭到褫职,“罢废之后,两目旋瞽”。他的两个儿子都花钱买了郡丞,也相继生病而亡。不知不觉间,“五十万金皆随手散去”,遂至贫病交加,无以自存,竟客死他乡。
《北东园笔录》
三、停尸于堂“做生意”《北东园笔录》记录的另外一桩“贼开花”的案件发生在乾隆年间的江都县,当地的县令有公事要去趟苏州,到附近的甘泉县,找李县令作别说,如果江都县这几天发生了什么凶杀案,需要验尸之类的,“望代为办理”。李县令当然同意了。谁知当晚这位江都县令登船后,“夜三鼓仍搬行李回署”。李县令听说后十分吃惊,想一定是发生了什么天大的事情,才让江都县令顾不得公事,当夜折返,怎知一打听才知道,乃是当地富商汪家的两个家奴口角,一个家奴气不过自缢而死。
在李县令看来,这不过是一件普通的自杀事件,不禁愈发好奇江都县令何以表现出如此强烈的“关注度”,干脆上门造访问询。原来,江都县令知道汪家有钱,趁机要大肆勒索讹诈一笔。他命令把尸体停在汪家大厅,既不检验,也不许汪家人挪动,“待其臭秽,讲货三千金始行往验”。又威胁恐吓汪姓富商,说此案必有隐情,摆出一副大兴冤狱的气势,“重勒诈四千金方肯结案”。汪姓商人哪敢不从,当即将四千两白银奉上。
李县令才知道他匆匆返回,是怕自己代理期间抢了他的“生意”,不禁又好气又好笑,但作为同僚,不能不劝他为官不可如此贪酷,江都县令笑着说:“那七千两银子是我给我儿子捐知县用的,现在已经在半路上,不日将抵达京师上库署中了。”
不久,江都县令的儿子“果选甘肃知县,擢河州知州”,但很快因贪赃枉法处斩,“两孙尽行充发,家产籍没入官”。江都县令惊恐万状,疽发背死……
这类笔记,说到底讲的还是“报应”二字,事实上报应究竟存在与否,大可存疑,因为倘若每个通过“贼开花”抽脂吸髓的官员都会遭受酷报,恐怕早就没人做此营生了,而居然能令文人在笔记中大费笔墨,可想而知,大部分行此手段的贪官污吏还是能得善终的,而“贼开花”愈到晚清,愈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李伯元在《官场现形记》第二十二回中写一陈州的相士,本来是一位坐馆的私塾教师,老实本分,每年凭着二十几吊钱的束脩,日子也还过得去。谁知他隔壁邻舍打死了人,官府逮着“贼开花”的机会,“赶着有辫子的抓”,把他也牵连进去,直害得他“家破人亡,一门星散”,而他也终于把这一切看透:“面子上说要做好官,其实暗地里是想人家的钱,无论什么案件,县里口供已经招的了,到他手里一定要挑唆犯人翻供,他好行文到本县,把原告、邻舍、干证一齐提到,提了来又不立时断结”,只等着白花花的银子进账便是了……
从这个角度讲,《北东园笔录》中记载的一个在嘉庆年间横行江南的盗贼,倒是说了几句真话。他有一次潜入某个县令家抢劫时,把刀压在县令的脖子上说:“吾之盗,得财而已,不必杀人。若之盗,常杀人以得财,与吾孰贤耶?!”当贼居然可以与官在道德层面上进行比较,而比较的结果竟是官还不如贼时,那才叫真正的“洗贼名”呢!(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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