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检察院妥善化解矛盾 助力社会基层治理
近日,天全县检察院通过办理高某某寻衅滋事案,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化解民生矛盾,开展社会基层治理,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在办理高某某寻衅滋事案过程中,天全县检察院发现高某某系天全县茶叶经营个体户,有一茶叶加工厂,2020年“8·11”特大暴雨引发的洪水将其经营的加工厂内部分机具和茶叶冲毁,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高某某认为因其上游的落汉山竹椒基地项目部碎石场导致山洪到来时,无法进行泄洪,导致其损失惨重,项目部应当承担其损失赔偿,并多次找到项目部要求赔偿,同时也向乡、村、组反映该情况。而乡政府告知“8·11”特大暴雨系自然灾害,已将其损失上报县级部门。
由于高某某不能正确认识问题,酒后到项目部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并将项目部车辆砸烂。案发后,高某某认为其寻衅滋事行为构成犯罪,自愿认罪认罚。项目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高某某赔偿车辆修复费、治疗费以及工地损失共计十多万元。而高某某家属仅预交1万余元费用到派出所,双方赔偿金额悬殊,项目部未领取赔偿款,并且考虑到工期尚未完成,要求对高某某从重处罚。
天全县检察院为化解矛盾,党组书记、检察长邹君,分管副检察长胡贵强以及办案人员实地查看茶叶加工厂和碎石场,两次到乡政府组织项目部、高某某家属、乡、村、组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参加矛盾调解和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高某某家属代其赔偿相关费用共计3万余元,项目部对高某某进行谅解。
随后,高某某家属向天全县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天全县检察院认为双方矛盾已化解,高某某的社会危险性低,依法对其取保候审。高某某取保候审回家后,到项目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了项目部的谅解。
近日,天全县法院认定高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采纳量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彭文 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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