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3年后 法院可否恢复执行 律师说法: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6月15日,市民郭先生向三秦都市报965369服务热线求助,称自己2012年驾车撞了人。2013年,铜川市宜君县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自己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多万元,后由于自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方也自愿放弃赔偿,2015年,法院做出了“不再予以追究,终结执行”的裁定。
结果2018年,法院突然把自己的银行卡冻结了,咨询后才知道该案又恢复了执行。2020年8月19日,自己女儿的银行账号又被法院冻结了。到了2020年9月24日,法院直接把2015年终结执行的裁定书撤销了。据他了解,下发终结执行的裁定以后是不能恢复执行的,且恢复执行有两年的时间限制。因此他对此事有诸多疑问。
就此,三秦都市报记者邀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释法答疑。
赵良善表示,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
因此,本案中,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18年恢复执行、于2020年撤销原裁定是合理的。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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