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烧古树判赔10万元

济南日报 2021-04-09 11:25 大字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林业和草原局2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赴天水市武山县参加一起涉及生态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现场调解。该案采用林地管护“以工代偿”的方式解决司法现实问题,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将防火警示教育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的丰富完善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2020年3月,武山县某村村民张某某因失火行为,将秸秆引燃,导致一棵国家级古梓树(别名楸树)及旁边的6棵梓树被烧毁。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树木的价值为109104元。根据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同年11月11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以“1.判令张某某承担被毁树木价值109104元;2.依法判决张某某对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为诉讼请求将该案起诉至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了解到,张某某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困难,无力赔付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天水市林业和草原局和武山县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实际情况,同司法机关会商决定采用以管护林地方式进行替代性赔偿。与张某某沟通之后,其也愿意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5日上午10时,庭前调解在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开始。调解中各方对替代性赔偿具体细节进行商议,结合罪责相适应原则,检察院指出,替代看管费应按照普通劳务务工每日150元/天的工资标准执行,折算总计管护林地时间为33个月。责令张某某看管林地696亩,看管时间自调解协议生效起33个月,抵偿烧毁古树的损失。在护林管护期间,张某某须严格执行管护规定,切实履行管护责任,不得在管护期内外出务工,不得让他人顶替;坚持日常巡护与重点巡护相结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据实记录巡护日志,确保管护区资源指标不降低、有增值。

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张某某同意采用以上“以工代偿”的方案赔偿,同时在《天水日报》上对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典型的生态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失火行为导致古树的严重损失,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是面临巨额民事赔偿责任,而且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本人应引以为戒,他人也应引以为戒,每一个公民应牢记森林防火一刻不敢松懈。 (本报记者张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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