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甘肃秦安两名村干部骗取社会救助金获刑 罚款10万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两则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布了秦安县两名村干部骗取社会救助款的犯罪行为,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九个月,以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甘0522刑初129号】显示,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在担任秦安县兴国镇某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自2014年7月以来,利用职务之便,明知其不符合社会救助对象,却在本人及家属名下设立账户申报社会救助,骗取各类社会救助款,私自在他人名下设立账户申报社会救助,并长期持有,非法占有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低保金,侵占村机动地粮食直补。以上共计61373.13元,雷某全部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在担任秦安县兴国镇某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救助管理、粮食直补工作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社会救助金及粮食直补资金共计61373.1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赃款61373.13元依法没收,由秦安县纪委上缴国库。
另外,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甘0522刑初103号】显示,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担任秦安县兴国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在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明知其不符合社会救助对象,仍在本人及家属名下设立账户申报社会救助金,骗取各类社会救助款;私自在他人名下设立一卡通账户申报社会救助,并长期持有,非法占有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利用征收社会抚养费之机,侵占社会抚养费,所得5.54万元毛某全部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在担任秦安县兴国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救助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社会救助金及社会抚养费共计554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赃款55400元依法没收,由秦安县纪委上缴国库。(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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