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遂宁市十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六 市河东新区某加油站违反环评制度、环保设施验收制度案

遂宁日报 2021-06-17 04:54 大字

2020年10月12日,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河东新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12月开工新建2套4枪双油品加油设施,于2019年3月31日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于2019年4月22日投入使用。

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0年10月20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加油站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29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依法对该加油站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加油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7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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